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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市永石水泥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被罚

更新日期: 2025年08月08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焦作市永石水泥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违反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该企业罚款壹万壹仟玖佰元整。

近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环罚〔2025〕132号焦作市永石水泥有限公司》显示,2025年3月10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武陟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焦作市永石水泥有限公司在2025年3月5日12时焦作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后,末端打包工段正在打包销售,厂区有轻型运输车辆正在运输,现场发现有当天的水泥出厂运输单据。依照永石水泥制定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后“厂区停产,停止运输”的管控措施。发现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违反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根据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对该企业罚款壹万壹仟玖佰元整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环罚〔2025〕132号

焦作市永石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98249023A

地址:武陟县城北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贵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2025年3月5日12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后,你公司的末端打包工段正在打包销售,厂区有轻型运输车辆正在运输,现场发现有当天的水泥出厂运输单据。依照你公司制定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后“厂区停产,停止运输”的管控措施。发现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焦环责[2025]94号),2025年3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先告[2025]94号),该公司在规定的7日内未提出申辩、申述,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規定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1、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未落实管控要求停产到位。裁量等级1;2、企业规模:员工人数15、年营业额270万左右,裁量等级1;3、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4、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6、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7、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1、1、1],处罚金额(X):1.19,代入公式:1.19=1+(5-1)x[(1/5)²+(1+2²+1+1+1+1+1+1)/(8x25)]x0.5,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19万元。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罚款壹万壹仟玖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民主南路支行;银行账号:100195545980010001;户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武陟分局217室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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