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水泥公司因污染被罚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从山丹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获悉,张掖市山丹铁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收到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如下: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山罚字〔2021〕1号

张掖市山丹铁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5811718867

地址:张掖市山丹县城北工业园新型工业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兴虎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21年3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原料堆场堆存的煤矸石、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3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5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山环责改字〔2021〕4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山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局务会研究,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的规定,经“甘肃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决,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扫描附件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张掖分行营业室

户 名:张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6200165010205150362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建元电话:0936-2789867  

地址:山丹县2号统办楼邮编:734100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3日